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第二条第二款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一个计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以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其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件予以撤销:王彦迁,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件号370624********0034。
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6年第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以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其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件予以撤销:陈涛,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号370602********2914;于泽浩,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70602********4335。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核查发现于江涛等22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见附件)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5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对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并公告作废。
请上述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交回发证机关登记归档,无法交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