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烟交发【2020】93号: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字号:[ ]


各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交法函〔2020〕5号)和《关于做好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烟“证照分离”联办字〔2020〕1号)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交通运输领域“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和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等32项改革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四、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3.除需按存档要求由企业提交的证书外,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5.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七、设立引航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引航机构信用状况,对不严格执行引航安全标准规范的引航活动要依法及时处理。

八、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国际班轮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九、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监管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

运企业,允许将出售给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港口、航运、海事部门之间的协作,实施联合监

管。

2.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港口、航运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3.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一、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十二、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二)事项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取消“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三、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二)事项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监管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取消“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四、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实行告知承诺办法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五、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实行告知承诺办法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六、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核机电专项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实行告知承诺办法

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取得机电专项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业绩、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展许可条件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黑名单制度。

4.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七、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实行告知承诺办法

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丙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互联网+监管”,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5.公开企业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6.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八、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及时完善更新办事指南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放宽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内地与港澳台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九、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统一资质许可标准,打破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地域限制,实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全国通用。

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查要点。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互联网+监管”,加强对企业投标及覆约行为的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和制度等材料。

3.将专家评审时限由60天压减至40天。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十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2.依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车载终端,加强对有关车辆的动态监控。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十二、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监管实施机关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公开办理进度。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

3.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二十三、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实行告知承诺办法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七)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八)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1、4、5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港口企业信用状况。

二十四、港口(旅客、危险货物)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 港口(旅客)经营许可(即:《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

1.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港口(旅客)经营许可(即:《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

2.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3.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7.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9.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二)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即:《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配发)

1.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即:《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配发)

2.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3.审批实施机关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所在地港口部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5.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许可条件和办理流程。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信息。

(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7.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①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②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③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5)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8.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5)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2)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3)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9.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通过有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港口经营人作业活动和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开港口企业信用记录。 

二十五、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内资)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规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外商投资)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除满足上述“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内资)”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724号),在国内现有水路运输经营者能够满足相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批准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企业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同时,严禁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以及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港航业务平台自动生成,可打印);

2.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概况、客货源经营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经营效果评估、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设施设备情况、分析结论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的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主要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有外资成分;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不得有外籍人员);

6.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7.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各部门职责(提交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企业设置的组织机构应至少包含总经理和海务管理、机务管理、财务管理、船员管理等部门);

8.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数量、从业资历应与企业经营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提交企业关于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等;船舶委托管理的,应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一名);

9.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高级船员的证明文件(包括名单一览表、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等。全部船员数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高级船员为准,高级船员是指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职务船员);

10.拟投入营运船舶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按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复印件;

11.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提交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2)已取得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的,视为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仅提供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海事管理部门或其认可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船舶委托管理的,应提供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及其复印件。按照《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48条相关规定,从事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3)已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视为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仅提供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

12.船舶来源证明,自有且经营,经营者不低于51%的股份:

(1)国内新建船舶的,普通货船需提供新增运力备案证明,客船、危险品船需提供新增运力批件;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备案义务的普通货船,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证明及其复印件;未经批准建造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投入运营;

(2)国内购置二手船舶的,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协议、经认定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及其复印件;

(3)国外购置船舶的,普通货船需提供新增运力备案证明,客船、危险品船需提供新增运力批件;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备案义务的普通货船,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证明及其复印件;未经批准建造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投入运营。以及《旧船进口技术评估书》、《旧船进口技术评定书》、《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海关通关证明、完税证明等及其复印件;

(4)法院拍卖或判决船舶,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未办理船舶营运资格注销手续的,应提供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证明其具备营运资质的有关说明材料)、法院出具的拍卖或判决文件、船舶交接协议及其复印件。

根据省政府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我省海运市场。

13.经营客船运输的(含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客渡船等)还应提供:

(1)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或渡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港口应具有港口经营资质,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在港口区域外停靠的,应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

(2)按规定为其经营的船舶投保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承保金额应与其经营风险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内客运的承保标准不低于40万元;

(3)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的,还应有班期、班次及拟停靠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新增省际、省内市际和长途市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企业经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船舶技术状况,航线水文、气象、航道、锚地等水域情况,港口靠离泊和旅客服务能力,海事应急和搜救力量配置等进行安全评估;

(5)新增跨省、跨市水路客运航线的,应征求相关省、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14.经营水路危险品运输的,应当有货源证明、货主销售许可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为船舶投保船舶污染环境保险。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六、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转报至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投资协议,主要投资人商业登记文件或身份证明;

5.可行性分析报告(含经营市场分析、意向管理船舶、经营效果评估、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

6.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7.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复印件;

8.符合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9.公司与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11.公司关于履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相关承诺。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

自收到办理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不含现场核查、专家审查及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时间)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除满足上述“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业和船舶代理业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724号),在国内现有水路运输经营者能够满足相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批准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企业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同时,严禁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以及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港航业务平台自动生成,可打印);

2.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公司概况、客货源经营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经营效果评估、拟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设施设备情况、分析结论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的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主要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得有外资成分;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不得有外籍人员);

6.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7.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及各部门职责(提交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企业设置的组织机构应至少包含总经理和海务管理、机务管理、财务管理、船员管理等部门);

8.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数量、从业资历应与企业经营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提交企业关于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等;船舶委托管理的,应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一名);

9.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高级船员的证明文件(包括名单一览表、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等。全部船员数以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载高级船员为准,高级船员是指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职务船员);

10.拟投入营运船舶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按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复印件;

11.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1)提交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2)已取得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的,视为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仅提供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海事管理部门或其认可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船舶委托管理的,应提供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及其复印件。按照《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48条相关规定,从事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3)已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视为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仅提供相关证书及其复印件。

12.船舶来源证明,自有且经营,经营者不低于51%的股份:

(1)国内新建船舶的,普通货船需提供新增运力备案证明,客船、危险品船需提供新增运力批件;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备案义务的普通货船,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证明及其复印件;未经批准建造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投入运营;

(2)国内购置二手船舶的,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协议、经认定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及其复印件;

(3)国外购置船舶的,普通货船需提供新增运力备案证明,客船、危险品船需提供新增运力批件;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备案义务的普通货船,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行政处罚证明及其复印件;未经批准建造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投入运营。以及《旧船进口技术评估书》、《旧船进口技术评定书》、《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海关通关证明、完税证明等及其复印件;

(4)法院拍卖或判决船舶,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未办理船舶营运资格注销手续的,应提供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证明其具备营运资质的有关说明材料)、法院出具的拍卖或判决文件、船舶交接协议及其复印件。

根据省政府海运业发展实施意见,严禁二手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和船龄超过5年的货滚船进入我省海运市场。

13.经营客船运输的(含客滚船、客箱船、旅游船、客渡船等)还应提供:

(1)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或渡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港口应具有港口经营资质,渡口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在港口区域外停靠的,应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

(2)按规定为其经营的船舶投保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承保金额应与其经营风险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内客运的承保标准不低于40万元;

(3)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的,还应有班期、班次及拟停靠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新增省际、省内市际和长途市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企业经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船舶技术状况,航线水文、气象、航道、锚地等水域情况,港口靠离泊和旅客服务能力,海事应急和搜救力量配置等进行安全评估;

(5)新增跨省、跨市水路客运航线的,应征求相关省、市交通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14.经营水路危险品运输的,应当有货源证明、货主销售许可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为船舶投保船舶污染环境保险。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七)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八)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二十九、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七)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①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②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③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④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①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②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2.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1.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八)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4.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5.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第3项、第5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4.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5.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6.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7.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三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七)办理条件

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①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②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③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5)  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八)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企业章程文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2.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纸质);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原件1份,纸质);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3.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

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三十一、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

(七)办理条件

1.项目符合烟台港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必要且可行;

3.海事部门书面同意岸线使用。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八)申请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山东省港口条例》规定20个日内对辖区内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九)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三十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四)设定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五)监管实施机关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优化审批服务办法

1.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2.市、县积极推进特许经营机制改革,简化、完善行政审批程序。

(七)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4.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申请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机动车行驶证

3.车辆购置承诺书

4.公交车驾驶员驾驶证

5.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资格证

6.车辆维修人员相应资格证

7.公交运营调度人员、路队管理人员相应资格证

8.企业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9.岗位人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制度

10、企业办公场所、停保场证明材料

(九)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营运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3.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