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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交发〔2020〕79号: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字号:[ ]


有关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企业:

为加强国际、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市集中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材料于2020年7月17日前提交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一式两份)。

2.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核查自评报告》。重点对经营资质保持、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自评。经营资质保持方面,应包括自有运力情况,所属船舶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情况,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情况等。经营行为方面,应包括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是否出租、出借经营证件,是否超核定载车、载客、载货定额运输,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所属船舶是否超越适航航区或经营范围航行,是否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是否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是否向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安全生产方面,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机构建立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谎报、瞒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等。

(2)企业证书:《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按要求需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的,还需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或《符合证明》。

(3)船舶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及有效的船舶登记、检验证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还需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4)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

核查期间,可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6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20年8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3、凡是取得经营许可的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均须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市局组织对全市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要切实做到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和营运船舶核查率100%(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4.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市局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加盖公章,并为其经营的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1年8月31日止”。《船舶核验合格证》是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应营运船舶接受年度核查合格的证明,无需随船携带。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

5.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存档。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一)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注册在我市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

(三)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9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交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附件7)和《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附件11)。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原件一式三份,附件8)。

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

4.提单。

5.公司船舶运力情况(包括国籍证书、船舶保安证书、船舶入级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客货班轮企业还需客船安全证书及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复印件)。

6.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

7.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公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核查工作流程

1.提交时间。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在2020年7月17日前,将年度核查(工作)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提交至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2.核查范围。根据上级要求,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核查全覆盖。

3.审查意见。经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审查,由市局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中韩客货班轮运输经营者的年度核查(工作)报告书出具审查意见。一是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二是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要求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在《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附件11)中出具检查意见。对未落实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求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理。

4.检查重点及处理措施。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自有运力拥有情况。关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要通过座谈、检查工作日志等方式,检查海务机务履职情况;关于自有运力,要求企业至少拥有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

对本辖区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市局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个月),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条规定,督促相关企业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四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5号),对在辖区内备案的国际集装箱船和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人、船舶管理经营者以及无船承运人备案情况一并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做好记录,并形成书面抽查报告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质量。年度核查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水路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既是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行业内各单位沟通交流反映意见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合理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严密组织,依法行政。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单位年度核查工作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外公示,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开展核查工作。规范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今年在年度核查工作过程中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全面归集监管数据。在上门核查过程中,要对每家经营者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档案,核查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核查工作中要严密工作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三)认真总结,数据准确。经营者填报的《年度核查报告书》是反映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情况的重要数据来源,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对经营人的填写指导,严格按规定填写相关数据。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并形成上述表格的汇总表于7月17日前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管企业直接报送)。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附件9)《(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0),进行整理汇总。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管理部门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与往年变化情况及原因、意见或建议等),并于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辖区内所有经营者的核查材料和附件一并报市局并提交电子版。

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及需要上报的材料均可登录邮箱ndhc2938175@163.com密码:2938175ndhc下载和上报。

联系方式:市局水运科,电话:2938175;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港口水运服务科,电话:2938345。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及3个附表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

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

8.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

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

10.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

11.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书

12.高级船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登记表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2020年年度核查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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