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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交发〔2019〕101号: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2019年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3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机关有关科室,各有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为依法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港口危险货物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2019年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30日


全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

2019年监督检查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围绕全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爆燃事故,有效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全市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新中国70周年庆祝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完成对列入计划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率达100%;对执法检查企业按期复查率达10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查处率达100%;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督促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对芝罘湾港区内4家企业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年内对每个企业执法至少1次;二是重要时段、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区域和企业实施集中执法;三是对列入执法计划的县级属地企业会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协同执法,同时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企业的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发现检查对象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移交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跟踪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以及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四是深化“打非治违”,按照“双随机”和“暗查暗访”机制要求,严厉查处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做好事故隐患举报查处有关工作;五是强化执法基础管理,执法一个企业,上一堂安全课,宣贯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一份执法档案,填写一份工作日志,建一份工作台账;六是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工作日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参照上述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烟办字〔2019〕58号),市交通运输局危化品管理科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共3人,拟将2人(3人×70%≈2人)纳入计算数。烟台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和烟台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结合下一步“九定”方案确定情况,视情派员随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计入局机关执法人员数量。

(二)执法工作日测算

受机构改革影响,危化品管理科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自8月1日起,12月31日止。

1.总法定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公元2019年,平年,共365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测算,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自8月至12月共有法定工作日104天。因此,2019年总法定工作日208天(2人×104天=208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94天。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和事项: 

开展港口及道路危险货物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3.非执法工作日90天。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和事项:

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4、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2019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4天(总法定工作日20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94天-非执法工作日90天=24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市交通运输局危化品管理科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被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天测算,2019年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24家,计划安排重点检查单位13家,一般检查单位11家。

(一)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重点检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相对较高的2个企业分别是山东联合能源管道输送有限公司、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12个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企业,以上重点检查单位共计13个企业(管道公司重合)。具体名单见附件1。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重点检查单位占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比例为(13÷24)×100%≈54%。

3、计划检查次数

对每个重点检查单位检查1次,全年重点检查单位次数为13个×1次=13次。

4、时间安排

具体检查时间见附件1。

(二)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抽查所涉及的企业,共计11个,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一般检查单位占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比例为(11÷24)×100%≈46%。

3、计划检查次数

对每个一般检查单位检查1次,全年一般检查单位次数为11个×1次=11次。

4、时间安排

具体检查时间见附件2。

(三)具体检查内容

对被检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涉及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运行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明确监督检查要求。监督检查纳入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局长全面负责,分管局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之前必须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应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检查的区域、内容、方式、人员等应当在方案中列出,检查后的情况应进行完整纸质记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整改指令应当与检查记录情况对应,复查记录应对整改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认真执行计划任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检查仪器及法律文书等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执法评议考核。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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