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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交发〔2019〕90号: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字号:[ ]


市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我局制定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1日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83号)《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烟司201947号)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工作部署,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试点工作有效运行的支撑点,逐步建立诚信自律、规范经营、简化高效、监管配套措施完备的审批新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

 三、试点时间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范围

试点时间自本方案印发起至2019年10月31日结束。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业务时,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交通运输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决定。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列入试点范围。

四、规范办理工作流程
 
 (一)交通运输部门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交通运输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通运输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承诺书的留存。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交通运输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审批决定。交通运输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五)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一)检查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需现场核查类事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由相关单位(科室)纳入日常监管,督促申请人履行相关责任。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诚信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要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载体,加大信用管理力度。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并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以行政处罚。

六、工作步骤
  
(一)编制试点事项清单。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协调工作开展。按照社会普遍关注,与群众密切相关,信息核查便捷、可操作,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则,梳理确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法规科负责编制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时间:2019年7月;责任科室:法规科)
  
(二)组织开展试点。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要求和局“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由行政许可科负责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照附件2),并具体办理相关许可业务,留存材料;办公室负责将办事指南、工作规程、告知承诺书等资料在局网站公示;城市交通科负责编制工作流程、办事指南,按照后续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管理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时间:2019年7月至9月;责任科室:办公室、法规科、城市交通科、行政许可科)
 
 (三)开展试点总结。2019年10月底前,有关单位(科室)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局法规科。(时间:2019年10月;责任科室:办公室、法规科、城市交通科、行政许可科)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便民化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市局属有关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领导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对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和评估。

(二)加强宣传交流。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以多种载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帮助公众知晓和理解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为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有关单位(科室)要加大试点工作的开展力度,确定1名联络员,于7月11日前报局法规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

2.关于XX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式样)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2

 

XX交通运输局

关于XX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式样)

 

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具体事项”)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XX交通运输局就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场、场地和道路设施,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打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打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打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材料涉及原件的由我单位信息采集或复印后当场退回,若电子证照可调用,无需提交。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日前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XX交通运输局提交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将当场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信用管理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该行政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根据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申请人的承诺(式样)

 

申请人就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经营活动;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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