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规定,制定了《烟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8项制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8日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规范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市局及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该依法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执法公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方式公示;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公示;
(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公示;
(四)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记录如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扣押财物的,还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关行政行为时,对社会敏感、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重大法制审核工作,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
(二)需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下列行政强制事项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扣押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同时可以征询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条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应当签署同意意见;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建议案件承办单位撤回、纠正或者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2 | 行政许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3 | 行政许可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4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5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6 | 行政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审批 |
7 | 行政许可 | 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8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9 | 行政许可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10 | 行政许可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11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12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13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14 | 行政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15 | 行政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6 | 行政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17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18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19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20 | 行政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21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22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23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24 | 行政许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25 | 行政许可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 |
26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站经验许可 |
27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28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29 | 行政许可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30 | 行政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水运监督检查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港口安保行为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危货储存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及聘用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期审验或未审验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驾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约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59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行为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数据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规定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注册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77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的处罚 |
78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
80 | 行政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81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82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84 | 行政处罚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客运站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86 | 行政处罚 | 对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
8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89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经营的处罚 |
90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91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92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规范的处罚 |
94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的处罚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98 | 行政处罚 |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验收使用的处罚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许可的处罚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处罚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114 | 行政处罚 |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处罚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处罚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管行为的处罚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
127 | 行政强制 | 对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
128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决定作出的加处罚款 |
129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
130 | 行政强制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的扣留 |
131 | 行政强制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扣留 |
132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
133 | 行政强制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拆除 |
134 | 行政强制 | 对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除 |
135 | 行政强制 | 对道路、河道、航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清除 |
136 | 行政强制 | 对扣押的车辆和工具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
137 | 行政强制 | 对车辆超载行为强制卸货 |
138 | 行政强制 | 强制消除港口水域安全隐患 |
139 | 行政强制 |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建成的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项目 |
140 | 行政强制 | 依法组织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141 | 行政强制 | 未及时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代处理 |
142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砂船舶的扣押 |
143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奖励 |
144 | 行政裁决 |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
145 | 行政确认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146 | 行政确认 | 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 |
147 | 行政确认 | 公路路产损坏责任认定 |
148 | 行政确认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149 | 行政确认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150 | 行政确认 |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151 | 行政确认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152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 |
153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 |
154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 |
155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
156 | 行政检查 | 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57 | 行政检查 |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
158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159 | 行政检查 | 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
160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161 | 行政检查 | 对航道通航情况的监督检查 |
162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16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备案 |
164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备案 |
165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166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167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168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169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备案 |
170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171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172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 |
173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备案 |
174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175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
176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17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178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179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驾驶员、乘务员培训、考核情况备案 |
18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
181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1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备案 |
183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
1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引航行政管理 |
185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港口服务业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
186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
187 | 其他行政权力 | 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
188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公路水运工程事故调查 |
189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19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 |
19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备案 |
192 | 其他行政权力 | 交通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
193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备案 |
194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195 | 其他行政权力 | 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196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设施保安年度核验 |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运输局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语
要求: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气亲切、表达清楚。
1.接待服务对象要讲普通话;
2.见到服务对象要主动打招呼,办理完毕后要说再见;
3.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迅速接听,接听时先讲:您好;
4.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或者把服务对象指导到应去的窗口;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谢谢您,欢迎您监督和帮助;
6.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讲: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7.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证件时,要说“请稍侯,我马上给您办理”、“对不起,您还缺少xx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下面的手续请到xx窗口办理”等;
8.禁止使用“不知道、我不管、少罗嗦”等生、冷、硬、顶有伤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
二、仪表形象
要求:服装整齐、仪表端庄、地面清洁、窗口卫生。
1.衣冠整洁,佩带工作牌,要按规定着装;
2.姿态端雅、自然大方,站、坐的姿势要端正,在服务对象面前不准做任何不礼貌的举动;
3.不准染发(黑发除外),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不留长指甲,不染色指甲;
4.男同志不准留胡须;
5.女同志化妆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6.窗口服务台电话、电脑、报纸、档案材料等物品要按规定统一摆放;
7.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保持窗口卫生。
三、服务态度
要求: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
1.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打招呼,对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要请其就坐,然后再为其办理手续;
2.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对服务对象没有提到而在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也要一并讲清。要做到耐心热情、百问不厌,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3.做到“四个一样”,即干部与群众一样尊重;生人与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大件、小件一样对待;
4.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材料齐全后,一次性办理完毕;
5.要实行三“心”服务,即:热心、诚心、耐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要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工作纪律
要求: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公开透明、办事公道。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做到“八不”。即:不吸烟、不喝酒;不吃零食;不说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乱串岗位;不扎堆聊天;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看书、看报;不传播流言蜚语;
2.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审批,严格办事程序,不得擅自主张,各行其是;
3.严格遵守 考勤和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4.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准损坏窗口信誉和政府形象,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确保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意识,维护当事人及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核查各项功能,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适当位置,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人员在对违章车辆进行路检路查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三)执法人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四)执法人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等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规范用语。
第七条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保管理工作,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离现有执法岗位的,应当将执法记录仪完好无损的交回。
第八条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妥善保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信息。
第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检查车(船)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消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第六条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
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条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有××××××(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十四条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
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查实,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六条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
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二十条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元。
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