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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9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现将《烟台市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4日

 

 

 

烟台市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

退坡资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山东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客运 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17〕50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交财〔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退坡资金,是指山东省财政分配至我市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和农村客运补助及行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总规模为2016年至2019年国家每年转移支付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退坡部分资金总和。

第四条  退坡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的程序,择优确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退坡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管理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退坡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审查;

(三)及时拨付退坡资金,对退坡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申报计划;

(二)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论证;

(三)跟踪项目总体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部门职责

(一) 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退坡资金,专款专用;

(三)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项目和财务报表资料;

(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乡公交一体化工程,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车辆购置、枢纽场站及站亭建设、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公车公营公交化改造、信息化建设。

(二)农村道路客运通达深度提升工程,具体包括:新增行政村通车线路。

(三)新能源出租车工程,具体包括:新增新能源出租车辆,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

(四)其它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认定的有关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项目。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由地方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提交材料包括:

(一)项目实施内容;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三)项目计划进度及保障措施;

(四)项目预期效果;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审核和上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符合条件范围的申请情况,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另文发布),并在政府公开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于当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申报内容、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根据补助资金批复情况,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和发放情况,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单个项目资金超过10万元,项目单位应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相关企业已完成投资采购或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供政府采购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需跨年度建设的,补助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两个年度。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应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交财〔2017〕44号)文件对退坡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收回资金,并列入不良信息记录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车辆,其车型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具体补助对象为新能源客车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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