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其中从事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目前,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的维修经营者中,有部分经营者的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已于2017年12月25日对超期企业予以通告。并请相关经营者于2018年1月25日前到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运管服务大厅或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办理相关换证手续。现通告期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决定依法注销逾期未办理企业的机动车维修许可证。
特此通告。
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