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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等5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字号:[ ]


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和《烟台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4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按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监督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交通运输监察机构

(五)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

1.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办理环节和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可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报送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即为受理;

3)办理结束后,许可部门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结果。

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的,申请材料只需在线提供pdf电子版。提交申请后,将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事窗口咨询电话询问。

2.精简许可材料。可以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材料,不需要作为申请材料提交,结合“一次办好”改革,保留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如下: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需另加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不少于3年(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不少于3年(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5)教练场地技术平面图及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6)购置教学车辆承诺书或新车购置协议(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若教学车辆属于已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教学车辆行驶证、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8)拟聘用人员名册、资格、职称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9)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压缩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现场勘验时间)办结。

4.全面公开公示。按要求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等。

按照“一次办好”颗粒化管理要求,制作服务指南,其中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网站上予以发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做好“双告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认领、应用,行政处罚信息反馈等信息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共享平台,认真做好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上传和下载工作,保证信息可靠真实,减少许可相对人提交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参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30341-2013)(以下简称两项国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级要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形成上下联动的协调监管机制。

1.强化日常监管。督导各驾校严格落实“两项国标”要求,结合年度教练车审验及驾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对驾校开展一次普查,构建以驾校培训场地变更、核定车辆数增减为主要对象的动态监管体系,努力实现驾校培训服务管理双提升。

2.加强行政执法1)将该类企业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予以检查。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适时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执法检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开。(3)认真做好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复查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开展整改复查工作。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落实属地监管。加强工作考核,强化工作指导,积极开展督查检查活动,采用多种形式督促县市区认真落实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二、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监督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监察机构

(五)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

1.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办理环节和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可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报送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即为受理;

3)办理结束后,审批部门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材料只需在线提供pdf电子版。提交申请后,将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事窗口咨询电话询问。

2.精简审批材料。可以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如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等材料,不需要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A.结合“一次办好”改革,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保留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如下: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B.申请道路客运班线许可的, 保留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纸质pdf电子版;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压缩为4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2个工作日)办结。

4.全面公开公示。按要求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等。

按照“一次办好”颗粒化管理要求,制作服务指南,其中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网站上予以发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做好“双告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认领、应用,行政处罚信息反馈等信息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共享平台,认真做好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上传和下载工作,保证信息可靠真实,减少许可相对人提交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级要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形成上下联动的协调监管机制。

1.强化日常监管。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实际以及质量信誉考核和车辆年度审验工作等方面,形成行业动态监管体系,督促客运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和服务水平双提升。

2.加强行政执法。1)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适时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执法检查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开。(3)认真做好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复查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开展整改复查工作。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落实属地监管。加强工作考核,强化工作指导,积极开展督查检查活动,采用多种形式督促县市区认真落实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三、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监督实施机关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交通运输监察机构

(五)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

1.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办理环节和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可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报送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即为受理;

3)办理结束后,审批部门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材料只需在线提供pdf电子版。提交申请后,将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事窗口咨询电话询问。

2.精简审批材料。可以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材料,不需要作为申请材料提交,结合“一次办好”改革,保留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如下: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2)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2个工作日)办结。

4.全面公开公示。按要求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等。

按照“一次办好”颗粒化管理要求,制作服务指南,其中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网站上予以发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做好“双告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认领、应用,行政处罚信息反馈等信息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共享平台,认真做好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上传和下载工作,保证信息可靠真实,减少许可相对人提交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机构红头文件)

3)安全会议制度及落实(安全会议记录)

4)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管理台账)

5)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台账)

6)安全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辨识源和奖惩机制)

7)隐患排查与治理(隐患治理台账)

8)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

9)经营违章(车辆年审超期等记录)

2.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以上(10部车)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一次。

2)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道路运输有关检查活动,对重点企业(50部车以上)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者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每年结合“大快严”等上级文件要求,开展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资质核查,抽取部分规模以上货运企业进行检查(包括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人员培训等情况以及上级文件重点要求的检查内容)。

3.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检查教育培训记录、从业人员管理台账、教育培训记录、岗前培训和考核记录、车辆管理台账、车辆技术档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安全隐患整治台账和档案、应急预案演练开展情况等,检查企业是否落实主体责任。

4.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4)实施闭环式管理,7日后对前期检查的企业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5.监督检查处理

1)对道路普通货运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6.落实属地监管

加强工作考核,强化工作指导,积极开展督查检查活动,采用多种形式督促县市区认真落实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改革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事项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监督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监察机构

(五)优化准入服务改革举措

1.推行网上业务办理办理环节和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可通过网上申请、邮寄报送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即为受理;

3)办理结束后,审批部门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材料只需在线提供pdf电子版。提交申请后,将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进度,也可通过办事窗口咨询电话询问。

2.精简审批材料可以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等材料,不需要作为申请材料提交,结合“一次办好”改革,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如下: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3)企业章程文本(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9)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停车场地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或pdf电子版)。

待实现在线获取核验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后,不再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3.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压缩为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验2个工作日)办结。

4.全面公开公示。按要求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等。

按照“一次办好”颗粒化管理要求,制作服务指南,其中包括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在网站上予以发布,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做好“双告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认领、应用,行政处罚信息反馈等信息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共享平台,认真做好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上传和下载工作,保证信息可靠真实,减少许可相对人提交材料的种类和数量。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管内容。道路危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合法性;符合标准的危货运输车辆;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技术管理相关要求落实等方面内容。

2.强化日常监管

1)质量信誉考核:道路危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不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道路危货运输有关检查活动,对危货运输企业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危货运输综合治理、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大快严”紧急行动、“安全生产月”等专项行动,对道路危货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与安全进行核查,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培训以及设备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督导企业排查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检查“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情况,抓好道路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管。

4)开展道路危货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介质不符整治行动。在省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通过企业自查、甄别复核、全面整治、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对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清理、取缔本质挂靠经营车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管理: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检查,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监管措施

1)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计划要求,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严格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严格开展道路危货运输车辆年度审核、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企业集中力量严格监管。

3)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充分利用运政系统、视频监控、车辆动态监控、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企业、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

4.监管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等);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少于两人;

3)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管监察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5.监管检查处理

1)进行监管检查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6.落实属地监管

加强工作考核,强化工作指导,积极开展督查检查活动,采用多种形式督促县市区认真落实好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五、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道路运输站(场)许可依据、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与法律责任等。告知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制作并公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二)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依法提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

(三)提高办事效率,压缩许可时限。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手续予以从重处罚。

 

附件:1.道路客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

2.道路客运站(场)申请承诺书

3.道路客运站(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道路货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

5.道路货运站(场)申请承诺书

6.道路货运站(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7日

 

 

 

附件1

 

道路客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客运站(场)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根据《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日前提交,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合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附件2

 

道路客运站(场)申请承诺书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申请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法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备存。

 

 

附件3

 

道路客运站(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道路客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实施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道路客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许可事前监管

(一)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客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第四项据实填写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项,并向申请人出示《道路客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要求申请人在道路客运站(场)申请承诺书签字盖章。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充完成告知承诺书信息后,当场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事项范围。

三、许可事中监管

(一)根据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提交补充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对提交材料不完成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同时在诚信档案系统中将相关申请人作未在承诺期限内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为做好记录,对相关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合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四、许可事后监管

(一)道路客运站(场)企业安全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道路客运站(场)经营方式的不同,督促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2.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3.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4.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应与其所承担的工作要求相一致。

5.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予以登记。

6.和进站发车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客运车辆。

8.落实出站客运安全检查,危险品检查、出站查验等制度。

9.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10.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型、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车、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11.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12.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二)道路客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客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处理

1.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附件4  

 

道路货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第五章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等设备;

3.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货物受理环节验视制度(以上制度应经企业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签章认定或经由有资质的安全考评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7.安全、消防、装卸、计量、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按国家规定需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日前提交,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从重处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合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附件5

 

道路货运站(场)申请承诺书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法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备存。

 

 

 

附件6

 

道路货运站(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许可事前监管

1.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货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第四项据实填写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项,并向申请人出示《道路货运站(场)行政许可告知》,要求申请人在道路货运站(场)申请承诺书签字盖章。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补充完成告知承诺书信息后,当场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事项范围。

三、许可事中监管

1.根据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提交补充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对提交材料不完成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同时在诚信档案系统中将相关申请人作未在承诺期限内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为做好记录,对相关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合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四、许可事后监管

(一)道路货运站(场)企业安全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方式的不同,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2.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3.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4.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应与其所承担的工作要求相一致。

5.向服务对象提供的货运信息应真实、准确。

6.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7.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予以登记。

8.应在站内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9.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

10.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

11.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

12.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13.应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培训和演练。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

14.应保持站场内清洁卫生,对经营业务产生的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使其达到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环保要求。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驻站检查的,货运站应提供必要的驻站条件。

16.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日常监管工作的行为。

17.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道路货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处理

1.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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