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2016年城市公交车财政燃油补贴分配方案的函

发布日期:2018-10-09访问次数: 字号:[ ]


市财政局:

依据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我市2016年城市公交车燃油20%涨价补贴资金1192万元,现制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范围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财建〔2015〕159号等文件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财建〔2015〕116号),此次燃油补贴分配范围为全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城市公交客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分配原则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财建〔2015〕159号等文件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财建〔2015〕116号),以2013年各县市区(含省直管县)油补资金数额为基数,分配资金。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后由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发放。

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鲁财建〔2015〕116号文切实加大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力度的通知》(烟财建〔2017〕20号)文件要求,对我市市直公交企业及各县市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市级考核并进行奖惩资金测算(详见附件)。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后由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发放。

三、计算过程

(一)调整情况及前期工作

按照烟财建〔2017〕20号文件,2016年市直公交企业及各县市区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50%。前期,我处按照《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中经部级审核后的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对市直公交企业及各县市区进行了2016年度考核并进行了奖惩资金测算。

(二)考核情况

完成2016年度考核即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企业和县市区共11家,分别为:市公交集团、福山区、开发区、龙口市、栖霞市、海阳市、牟平区、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莱阳市;只有长岛县未完成2016年度考核。

(三)奖惩资金测算

扣减未完成考核县市区长岛县20%涨价补贴共14.42万元。扣减资金对完成推广任务的市直公交企业及各县市区进行奖励。奖励基数为当年新增、更换新能源公交车的车辆类型、车长对应运营补贴标准。经计算,获的奖励资金的单位或县市区及具体资金如下:市公交集团3.93万元;福山区0.13万元;牟平区0.02万元:开发区0.90万元;龙口市1.61万元;莱州市0.92万元;蓬莱市1.27万元;招远市2.05万元;栖霞市1.90万元;海阳市0.99万元;莱阳市0.70万元。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发放

为保证财政燃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有关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手中,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直企业、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发放。

当否,请批示。

 

附件:2016年公交车燃油20%涨价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doc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