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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5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切实做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牧动卫发〔2018〕3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运输系统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自8月3日辽宁沈阳首次确诊非洲猪瘟疫情以来,河南、江苏、浙江等多个省份又相继发现疫情。截至10月23 日,全国已有12个省(市、区)发生46起非洲猪瘟疫情,禁止生猪及生猪产品跨省调运区域涉及 28 个省份,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省、市两级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部署联防联控工作。交通运输作为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的重要运输手段,是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防控措施,加强对本领域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落实联防联控各项措施

各单位要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全力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对违法违规运载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拦截或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交通运输领域联防联控协调工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运输企业禁止承运来自疫区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以及没有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交通运输监察部门要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做好对疫区的隔离和对来自疫区的营运车辆的查验、消毒工作。公路交通检查站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对过往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各公路运营单位要设立警示标志,在收费站出入口或“绿色通道”检查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

三、突出重点、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检查

省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切实做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严禁运输生猪(种猪除外)的车辆进出我省,严禁运输疫情市或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省份的生猪产品的车辆进入我省。各单位要以通行我市公路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监管对象。

1.对于生猪(种猪除外)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或“绿色通道”禁止外省车辆车辆进入,一旦发现,出口收费站或“绿色通道”要立即通知相邻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移交处置。

2.对于生猪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或“绿色通道”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件1)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起运地是疫情市或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省份的,入口收费站或“绿色通道”要禁止进入,并立即通知相邻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移交处置。

3.对于种猪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或“绿色通道”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附件2)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附件3),缺少任何一项视为违规调运,入口收费站或“绿色通道”要禁止进入,并立即通知相邻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移交处置。

四、加强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公安部门沟通对接,强化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查联动、联合执法。要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现违规调运行为,随时沟通通报。在开展车辆检查时,发生逃避检查、冲关逃逸、阻碍处置或者暴力抗法等情况,交通运输、各公路运营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附件.pdf: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样式) 

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样式)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样式)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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