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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审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5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交运〔2018〕6号)精神,按照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责任落实

1.交通和公安两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衔接有序、办事高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申报材料受理、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从业资格证件信息的提供等工作;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违法犯罪背景的核查、对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的核查。

2.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实行网上报名、与公安机关联网审验,“让驾驶员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降低驾驶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推动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犯罪信息实现联通共享,推动实现信息在线即时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3.各级公安局要指定牵头警种(部门)加强与本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牵头警种(部门)负责本地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信息核查业务的统一归口受理、流转、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二、核查要求和内容

1.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令)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2.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内容包括:驾驶证是否满足3年的驾龄,是否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是否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是否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是否有犯罪记录(关于暴力犯罪的界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待公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后标注),是否有吸毒记录。

3.“驾驶证是否满足3年的驾龄,是否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是否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是否有饮酒后驾驶记录”由各县市区交警部门通过《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体现;“ 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有吸毒记录”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汇总后以《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日常统计表》的形式(见附件1)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统计表盖章后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汇总以《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季度统计表》(见附件2)的形式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犯罪记录,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对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指定人员负责协调工作,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邮箱等)分别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于鹏程;联系电话:2938305。

人:姜建军;联系电话:6297097。

 

附件.pdf:1.市(区、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日常统计表

   2.市(区、县)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季度统计表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烟台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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