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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补助资金范围

中央及省、市财政用于农村公路的补助资金;有明确专款专用指向的,按照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二、补助资金标准

中央车购税补助的农村公路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符合技术标准和建设范围的其他农村公路项目,按下述标准执行。

(一)农村公路新改建及养护大中修工程:县道、乡道、村道,每公里补助标准分别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二)危桥改造加固工程:危桥拆除重建按照桥梁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补助;桥梁加固按照桥梁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

(三)部、省、市的专项行动和重点项目:有明确指向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其他的按照一定的投资比例市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三、补助资金分配原则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辖区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建设养护需求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燃油税费改革前农村公路资金安排水平、县市区政府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四好农村路”管理经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等)、省市检查考核结果、绩效评价情况及部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和交办的工作重点等。

为保障部、省、市的专项行动、重点项目和突发情况的需要,从省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市级养护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市级统筹用于全市农村公路改造、危桥、水毁和应急处置等。

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投向明确、重点突出、公开透明”的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各县市区根据确定的补助资金规模,充分考虑辖区农村公路现状、配套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养护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规模下达后,各县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条件

1.应从备选项目库中选取,县市区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2.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基本完备。

3.优先安排贫困村道路以及路面状况差、群众反映强烈急需建设改造的项目。

4.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标准。

(二)使用范围

1.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大中型危桥改造和安防工程等规定的项目。

2.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奖励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县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大中小修工程、农村客运站点、桥梁、渡口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障“三年集中攻坚”等专项行动顺利完成。

3.市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和市级统筹的农村公路改造、危桥、水毁及应急处置等。

五、监督及绩效评价

(一)农村公路事权责任由县负责,相应支出责任也主要由县负担,省市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专项的补助资金审计检查工作,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凡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应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各种形式的检查结果汇总后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资金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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