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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开发区等市辖三区巡游出租车管理服务事权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12访问次数: 字号:[ ]


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交通运输局:

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下放辖区内出租车行业管理服务事权的请示》收悉。根据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工作的总体部署,对照上级法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调整巡游出租车管理服务事权问题,作出如下调整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关于巡游出租车日常管理工作。2017年8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烟台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7〕21号)明确指出,“市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烟台开发区)既有的巡游车取消六区内的经营区域限制,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此,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内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改革、车辆更新、变更经营主体、年审业务、档案管理均由各区自行负责。

二、关于出租车运价调整。市区巡游车经营区域限制放开后,六区内巡游出租车跨区域经营将更加频繁,为尽可能避免“同里程,不同运费”等影响行业稳定和乘客投诉的情况发生,根据职能权限,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内巡游车运价调整、车型更新标准应继续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核定。

三、关于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调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4号令)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台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对此也有相同规定。为此,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新增巡游出租车运力应根据烟台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各区不得擅自新增巡游出租车运力。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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