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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12-29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全面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及证件管理等工作按照本方案实施。

二、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从业资格证件申领

(一)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2.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二)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正反面)1份。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供居住证原件及A4复印件1份;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A4复印件1份;

3.公安部门开具的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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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程序

1.申请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有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报名时应选择申请类别(巡游出租汽车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资质)。

网上报名:登陆烟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115.28.109.170:50002/),按照提示录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照片、选择是否培训及考试时间。

现场报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核发地运管机构报名,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审核

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市级运管部门对网上预约报名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合格后将通过短信或微运管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状态。

现场报名材料审核:市县两级运管机构报名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录入烟台市道路从业人员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申请材料利用高拍仪录入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市级运管部门复核。

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不参加培训的直接选择考试日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重新约考。

3.培训

考生自愿选择参加培训。培训采用网上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考试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的原件到指定的考试机构,经现场审核确认后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由市运管处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134号)结合《烟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2)和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从业资格考试分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两个科目,实行“两考合一”,即两个科目在一次考试中完成。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区域科目分基础知识考试和应用能力考核,基础知识考试实行我市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应用能力考核采用考核员面试的方式进行。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增加资质仅需参加相应类别的区域科目考试,其原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5.合格认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

全国公共科目满分为50分,40分及以上为单科考试合格;

区域科目满分为50分,其中基础知识考试满分为30分,达到24分及以上为区域科目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应用能力考核满分为20分,达到16分及以上为区域科目应用能力考试合格,区域科目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均合格为区域科目单科合格。

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认定为考试合格。

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6.证件发放

在公布考试成绩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资质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注册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质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安排上岗。

具体注册程序由辖区运管部门制定。

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市区六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烟台市六区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烟交发〔2015〕71号)的规定实施。

其他县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山东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鲁交运〔2012〕15号)由辖区运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待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六、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并按照运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备案。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及运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我市具体工作待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印发后组织实施。

七、证件管理

(一)换发、补发

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申请地运管机构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详见附件3)。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档案,对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发现申请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接受处理的,应督导其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办理补、换证手续。对于证件遗失的,需提供市级以上报纸或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二)档案管理

从业资格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两类档案应同步建立并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1.档案内容

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请材料、驾驶员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考试成绩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详见附件4)。
     2.归档要求

档案应统一保存、分类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台帐。从业人员转籍时,其档案按规定办理,并做好台帐记录。

(三)注销、撤销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运管处上报市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上报市处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1.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2.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八、附则

本方案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之前有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烟台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大纲

          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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