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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文书中诉讼期限告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30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执法文书中诉讼期限告知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执法单位: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51日施行,其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从今年51日起,交通运输执法文书(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告知事项中的行政诉讼期限由三个月改为六个月。

为了做好执法文书的修改工作,对于手写执法文书,一方面,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执法单位对现行执法文书中的诉讼期限进行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加盖相关印章;另一方面,有关单位如需重新印制执法文书,于510日前将执法文书的名称和数量报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对于电子执法文书,由有关单位与系统开发人员进行沟通,自行做好相关修改工作。

联系人:卫聪敏;联系电话:6692490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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