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5号文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安全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6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5号文

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安全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条逐项理解文件要求,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

为深入贯彻国办发〔201455号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对重点路段、公路桥梁进行拉网式自查,全面排查不符合设计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不达标导致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尤其是山区公路、急弯陡坡、平交道口等重点路段,对大中桥、公铁立交、危窄桥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逐线逐段进行调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严禁走过场,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各单位务于元月20日前按照2014年烟交办明电《关于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完成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基础台账,为下阶段开展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能尽早解决的抓紧解决;对风险等级高、短期内隐患确实不能消除的危桥等安全隐患,该封闭就封闭,该设辅路的设辅路,该设立警示标志的及时设置。对隐患治理决不能手软,不能有侥幸心理,“宁可听骂声也绝不听哭声”。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隐患整治不到位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当暂停营运。对已实施的安全防护工程,要加强管理,加大巡查力度,设置路政监督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发现设施缺失损坏要及时立案追究责任,严厉打击偷盗行为,并及时组织修复,不留一处死角,不留一处隐患。

二、着力整治重点路段隐患。各单位结合当地财力和道路特点,遵循“主动引导、适度防护、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规范,因地制宜设置安全防护设施。2015年底前,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隐患路段和四、五类桥梁治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即将出台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

三、科学编制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多渠道增加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早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规范安全设施建设。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51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