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和省交通运输厅通知要求,现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再次强调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上报的范围
(一)事故范围: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事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港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
(二)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需根据事故级别按相应时限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市局安委会办公室。
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应在事发后5天以内书面上报事故信息;较大事故应在事发后24小时以内书面上报事故信息;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应在事发1个小时以内口头或书面上报事故信息。口头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等信息,且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优化信息处置和流通环节,加强对值班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单位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监管企业,强化制度落实,要求企业明确分管领导、明确报送人员、明确报送责任,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接报记录,建立事故信息接报登记台账,确保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肃上报纪律,严格考核,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检查力度。市安委会每月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与本地安监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上报。对发现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企业,取消当年本质安全建设先进企业评选资格;对发现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监管单位,取消当年“安全杯特殊贡献奖”评选资格。市局定期对没有按时上报事故信息的单位进行情况通报。
此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上报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市局安委办电话(传真):6678453。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