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7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鲁交政法〔20141号),详见电子邮箱:ytjtfg@126.com)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等要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要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管工作。各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处罚台账制度,详细记录违法次数、事实和理由、处理结果、立案情况、结案情况、执法人员等要素,落实好一般较轻案件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

三、烟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此次省厅的执行标准为准,不再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行标准与省厅不一致的,要按照省厅的标准执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421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