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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8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于201371日起实施。《危规》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管理等方面均作了调整。部、省贯彻意见要求除按新条件实施许可外,还要对已许可企业进行复查。为做好《危规》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交运〔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危规》重点内容的把握问题

(一)关于经营许可车辆数量条件的认定问题

根据《危规》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申请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运输经营的,自有专用车辆需达到10辆(挂车除外)以上;申请从事其它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自有专用车辆需达到5辆(挂车除外)以上。在初次许可车辆数量计算时,牵引车与挂车匹配后方可作为1部车辆,牵引车与挂车不单独计算。许可企业投入车辆达到初次许可数量后(5辆或10辆),可单独投入牵引车或挂车。

(二)关于停车场地条件认定问题

根据《危规》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停车场地认定时应把握以下三方面:(1)对车辆规模较大的企业,停车场地可设立两处,但应全部设立在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停车场地为申请经营者自有的,应具备自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停车场地为申请经营者租借的,租借合同标注期限应为3年以上,出租方应具备土地使用证;(2)对于停车场地的面积严格按照《危规》要求进行核算。对既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运输,又从事其它危险货物运输的,根据货物类别所对应的专用车辆数量,对停车场地的投影面积分别进行核算。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三)关于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问题

根据《危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的范围应包含两方面,一是停车场地,二是专用运输车辆。申请许可时,需提交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现场勘验时,应对照清单逐一核实。同时,停车场地需经环境保护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明材料。

(四)关于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认定问题

根据《危规》第九条规定,只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是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许可条件除自有专用车辆数量可少于5辆外,其他条件与经营性一致。对非经营性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五)关于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验问题

根据《危规》第二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对于罐体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均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持有罐体检测报告和罐体检测合格证,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载明的罐体容积应相符,检验介质与申请承运货物名称应一致,罐体检测合格证载明的最大充装重量应不超过罐式车辆的核定载质量。

(六)关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问题

根据《危规》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剧毒化学品运输”或“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根据省厅要求,关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培训大纲的制定以及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待交通运输部部署后再予以贯彻实施。在颁(换)发新资格证件前,上述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仍以现有资格证件为准,也不得以此为由对企业或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七)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问题

根据《危规》第二条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理国务院分别出台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据此,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中,应严格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类项、货物进行许可管理,对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不予许可。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1类爆炸品运输的,应根据《危规》进行许可管理。

(八)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建立和管理法规规章存档问题

根据《危规》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结合省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许可审核以及日常管理中,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应包含以下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7.应急救援预案制度;8.安全生产作业规程;9.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10.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11.安全会议制度;1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1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4.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16.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17.驾驶员及押运员违章处理制度;18.恶劣天气运输预警制度;19.车辆GPS监控管理制度;20.高危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有剧毒、爆炸、强腐蚀高等级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制定)等。

企业管理所需法规规章应建立并存档,包含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6、《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9、《山东省道路运输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10、《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1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3、《危险货物品名表》;14、《危险货物运输分类和品名编号》;15、《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6、《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7、《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1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2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建设的意见》。

(九)关于非罐式、非厢式车辆承运危险货物的核定问题

根据《危规》规定,罐式、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原则上需核定为“一车一罐(厢)一品”,不允许承运两种及以上货物。对非罐式、非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可允许其承运同一类下的不同货物,但须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规定,具体以《危险货物配装表》为准。

(十)关于专用运输车辆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问题

根据《危规》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应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具体要求应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手册》中承运货物名称的安全卡所载明的防护措施中要求的相应器材和设施设备。例如:危险货物液氯安全卡中防护措施规定:“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过滤式呼吸器。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配备自给式呼吸器。穿胶布防毒衣。戴橡胶手套”。据此,液氯专用运输车辆应配备过滤式呼吸器、自给式呼吸器、胶布防毒衣、橡胶手套等器材、设备。此外,安全卡应统一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手册》标准样式制作,并随车携带。

(十一)关于专用运输车辆标志标识配备问题

根据《危规》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标志含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两种,配备的具体种类、型号以及安装位置等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执行。

二、做好新企业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危规》规定,做好新企业许可和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工作。自201371日起,对新企业许可,统一使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申请、许可表格及文书样本,严格按照《危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许可申请、核实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新增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要严格按照《危规》新条件进行审核,尤其是对罐式车辆,罐体最大充装货物重量应当和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在具体审核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标注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应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对于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71日前的,可按原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根据《危规》第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应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如危险货物运输21项液化石油气),车辆运输货物应包含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如货物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三、做好已许可企业的复查工作

根据省厅文件要求,由市运管处组织对全市已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一次集中复查。复查合格企业,方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具体要求及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整个复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39109月底,企业自查整改。第二阶段:10110 月底,县级运管机构审查。第三阶段:11111月底,市级运管机构审核。

(二)复查要求

对已许可企业的复查要对照《危规》许可条件,依据《烟台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复查表》逐项进行。

(三)结果处理

1.对经复查合格的企业,由市运管处审核通过后,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对经复查不符合《危规》新许可条件的,由县级运管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于201571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在此期间,由县级运管机构负责监督企业整改落实。

3.2015年7月1后,对仍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由市运管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四、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宣传与贯彻。新《危规》的出台,不仅涉及许可条件的调整,也涉及日常监督管理方式的改变。自71日起,不但对新申办企业要严格按《危规》执行,而且对已许可企业也要按《危规》许可条件进行集中复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对此,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组织运管、交通监察人员专题培训,深入学习《危规》实质,真正把握好许可条件。同时,要做好政策宣讲,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对《危规》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要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在此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标准,丰富管理手段,规范执法行为,使《危规》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许可与管理中。

(三)要凝聚工作合力。加强与同级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共同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安全稳定。同时,各县市区应根据《危规》要求,于201311月底前公布本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电话、举报电话,并抄报市运管处。

(四)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应用。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作为监控主体,要建立完善的监控管理制度,设置监控岗位,安排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处置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各县市区运管处要强化督导,充分利用监控应用督查系统,加大对辖区企业的督查力度。对省、市通报的车辆在线率低、监控不到位等问题,监督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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