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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3〕54号和鲁交安全〔2013〕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3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354号和

鲁交安全〔2013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道路

运输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135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鲁交安全〔201314号),明确工作责任,防范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局道路运输重点工作作如下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市运管处负责)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对逾期不达标、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局安全监督科、市运管处负责)

(三)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员中途休息点。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客运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发车时间在凌晨2时前结束运输任务。(市运管处负责)

4.配合公安部门,严查客运车辆超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市运管处负责)

(四)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停车休息制度

5.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市运管处负责)

(五)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6.做到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员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市、县级运管机构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市运管处负责)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市运管处负责)

8.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市运管处负责)

9.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市运管处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工作

10.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充分利用多媒体理论教学、教学磁板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驾驶理论、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识、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规范使用统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市运管处负责)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1.严格执行驾校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驾校。(市运管处负责)

(九)加强客货运驾驶员安全管理

12.严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条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资格培训。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综合素质。(市运管处负责)

13.配合公安部门,建设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市运管处负责)

14.配合公安部门,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市运管处负责)

(十)严格机动车产品检验

15.配合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保等部门,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市运管处负责)

(十一)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6.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部门抄告的信息,联合客运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处罚。(市运管处负责)

三、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17.在落实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逐步优化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18.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19.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验收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20.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十三)加强道路中间隔离等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21.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在完成一级公路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央物理隔离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向省道、县(市)城外环道路延伸,2年内完成这些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要按规定时间全面完成增设中央隔离设施。(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22.今后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纳入设计内容,同步建设。(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23.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24.加大对交通应急保障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的应对能力建设,确保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桥梁水毁、安全设施损毁的修复通行需要。(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局财审科负责)

(十四)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25.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实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市公路局、市运管处负责)

26.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打场晒粮、采石挖沙、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市公路局、局规划基建科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十五)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27.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市公路局负责)

28.配合有关部门,共享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系统资源。(市公路局、市运管处负责)

29.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抄告和通报,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负责)

(十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

30.建立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市公路局、市运管处负责)

(十七)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31.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理道路运输事故。(局安全监督科负责)

32.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市运管处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和宣传教育

(十八)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3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市公路局、市运管处负责)

(十九)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34.不断拓展道路运输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运输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通运输监察、运政、路政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局财审科负责)

35.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的组织保障工作,明确和规范交通运输监察执法队伍职责和设置,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提供经费保障。(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局财审科负责)

(二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6.局属各有车单位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本单位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局属各单位负责)

37.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市公路局、市运管处、局政工科、安全监督科负责)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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