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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9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推进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

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以及527日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 和“查问题、抓整改、促规范”活动,以“保安全、保畅通”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继续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照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交通运输系统重点

1.道路运输: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

2)营运驾驶员、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3)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4)非营运车辆非法从事营运的;

5)营运车辆超限运输的;

6)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途中违规上下客的;

7)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8)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

9)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10)不按规定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

2.水上运输: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

2)非客运船舶违法载人的;

3)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4)运输船舶和内贸集装箱超载的;

5)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渤海湾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的;

6非法砂石运输相关行为的;

7)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1)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

2)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三、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执法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6月上旬)。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迅速行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于64日前报市局安委会办公室。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12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安监、公安、国家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路、港航、运管、监察和质监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要通过互查、暗访、抽查和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各级各单位要建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台账,加强动态管理,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市局将视时组织互查、暗访等督察检查活动。

(三)工作总结、督查考评阶段(12月)。市局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各阶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深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规律,不断巩固工作成果,并于每月18日前上报活动情况(含《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统计表》),121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总体情况报市局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6246236,邮箱:jtjxiao@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力推进。市局成立由市局安委会负责的“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安全监督科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突出预防,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各单位要始终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措施。企业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建立隐患自查自改制度,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当场解决,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依法依规,确保专项行动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强化法规制度落实,讲方法、讲政策,抓关键、抓重点,同时要高度重视稳定、和谐,妥善处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因非法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统筹协调,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各单位要将“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同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查问题、抓整改、促规范”、“平安交通”、“平安行、你我他”、“安全生产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活动以及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把专项行动中成熟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统计表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3529

 

 

 

 

 

 

 

附件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一、总体情况

1.本地区(本行业)共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次,投入运政执法人员     人次、航政执法人员    人次、路政执法人员     人次、地方海事执法人员     人次。排查安全隐患     处,整改     处。

2.查处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起;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起;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起;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起;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起。

3.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起;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的     起;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起;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起;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起。

二、交通运输监察

5.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投入执法人员     人次,检查货运车辆     辆、客运车辆     辆,查处违章货车     辆、客车     辆,卸载货物     吨,分流旅客     名。

6.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辆;途中违规上下客的     辆;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的     辆;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     辆。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辆。

三、道路运输

7.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     户,查处无合法经营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者     ,其中取缔     户。

8.检查汽车客运站     个、检查车辆     辆、取缔不合格车辆    

9.查处营运驾驶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起,取缔不合格驾驶员     名。

10.取缔无合法经营手续的客运班线     条;城市客运取缔非法客运班线     条,取缔非法从事出租运输车辆     辆。

11.查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    辆。

12.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     起。

 

四、水路运输

13.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     户;取缔无合法经营手续的水路运输经营者     户。

14.检查港口客运站    个、浮桥    座、渡口    个,查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起。

15.检查船舶   艘,查处非客运船舶违法载人的   艘,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   艘,取缔非法船舶    艘;查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起,取缔不合格船员    名。

16.查处渤海湾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的    起,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和非法从事运砂行为的     起。

五、公路水路施工

17.查处施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    起;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起;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起,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的     起。

注:请各单位于每月18日前(12月份为13日前)将统计表报局安全监督科,以上数据均为累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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