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9访问次数: 字号:[ ]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农村公路

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昆嵛山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局,芝罘、莱山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市局组织制定了《烟台市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市局。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2013129

 

 

烟台市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桥梁、隧道。国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和农、林场通油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分为建设和养护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分为新建、改扩建工程;养护工程分为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保养三类。

农村公路新建工程是指未纳入全市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经建设后须纳入数据库管理的工程;改扩建工程是指已纳入全市农村公路数据库管理,在原有公路设施规模和技术等级基础上,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因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由于客观突发事件产生严重损毁而实施的周期性、预防性综合治理或应急性修复工程;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实施的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实施的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修复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四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我市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计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服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实行计划数据库管理制度,安排年度投资补助计划必须是数据库内的项目。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山东公路统计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级农村公路数据库,并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市级农村公路数据库,并呈报省厅,经审核后报国家交通运输部,纳入部、省级数据库。

每年度若公路水毁、危桥和安保工程需增加数据库内容,由县(市、区)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第八条  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不需要履行相关手续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项目须编制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须具备以下内容:工程位置,原公路规模、标准、路况,建设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建规模、标准,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的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县道养护大修工程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项目建设方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国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和农场、林场通油路的建设方案须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条  申报国家、省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必须在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9月底前完成前期审批工作,并

满足省关于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编报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资计划申报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路况信息全面调查、检测和采集,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开展地方协调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初步确定年度工程总体实施规模,协调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明确资金组成,编制合理的资金筹措方案;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须依据农村公路投资补助计划申报条件,编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建议计划;不需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计划可自行编制协调下达;

(四)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计划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汇总,并协调下达、上报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或养护投资补助计划或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须于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9月上旬将投资补助建议计划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市交通运输局须于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9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投资补助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年度投资补助计划于计划实施年度第一季度下达。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确需变更调整的,须及时向原计划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工程项目实施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数据库,纳入系统规范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设计须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可根据区域实际和经济需要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大、中型桥梁设计荷载等级一般不低于公路—Ⅱ级。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所有隧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简化设计程序,但设计文件至少须包括设计总说明、路线纵断面图、路基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以及工程预算等有关内容。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所有桥梁、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具有相关工程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排水设施、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和安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

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实行审批制度。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乡道、村道和中桥、小桥涵等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审批。

国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和农场、林场通油路的设计文件须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因特殊需要,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文件应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农村公路设计文件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须变更调整的,须按照设计变更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均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其中县道、中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建设项目须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质量监督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其他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指定专门机构或相关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国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和农场、林场通油路的施工许可须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试验检测工作。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等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准入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检查考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过程管理情况,依据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信用评价,并予以公布,健全完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单位须及时、准确地公开和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工程基本信息、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监督考核等相关信息,施工现场须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工程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参建单位应当明确质量控制的重点部位、主要指标、关键工序、检测频率等,明确路基压实度、路面强度与厚度、混凝土强度等主要质量技术指标,一次性抽检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前的有关手续,通过各种媒体和必要方式发布施工信息,并在施工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绕行指引标志,并定期调度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积极稳妥地推广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并协助监理、施工单位搞好外部环境协调,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批复内容、规范标准、合同约定、施工工艺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质量控制和现场施工管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和人员着装,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和调度指挥,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须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健全完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创新等各项制度规范,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局须严格执行工程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积极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工程正常施工需求。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资金拨付实行计量支付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四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国防公路交、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鉴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项目须按照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所有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和所有隧道及县道养护大修工程以及国防公路、红色旅游公路和农场、林场通油路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乡道、村道、中桥、小桥涵的竣工验收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须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内业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保存。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全完善农村公路工程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主体的考核体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与责任主体的工作绩效、评先评优、奖惩体系挂钩。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监督考核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管理权限,负责定期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市区所有列入部、省、市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的开工率、完工率、工程规模、技术标准落实情况及项目实体情况和管理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年终“工程建设杯”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考核结果较差的范围: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力,严重影响车辆通行,且被主要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